中国传统文化的秩序情结与法律理性化——基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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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的新要求。在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思想中,多次强调要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用中国人的智慧和中国文化解决中国问题。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人们形成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实践意识。本文以韦伯法律社会学中关于“秩序情结与法律理性化”的问题为切入点,厘清二者的关系,旨在探索缓解个体自由与群体制约之间张力的路径。这是将中国文化的和谐精神融入法律理性化过程的一次尝试。  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一是研究中国人“以和为贵”秩序情结的由来、实践表达以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二是通过发现社会行动背后的意义,理解和把握西方法律理性化思想的逻辑理路和核心内涵,研究中国人行动规范的形式和实质;将秩序情结与法律理性化的中介——伦理理性化作为核心要素,阐释伦理理性化与法律理性化的关系,从而掌握伦理观念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亲和性关系。三是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核心要素,在中西跨文化的比较研究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话语体系;四是反思韦伯对中国传统文化以及法律文化的误读,重新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尝试用中国人“一分为三”的思维方式和“物我两忘”的哲学思想透视中国法治建设问题,并赋予法治正当性更为丰富的内涵,使现代法治思想成为中国人法律价值取向的自觉选择。  研究发现,行动作为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承载着行动者的思维方式和伦理观念,而伦理所依赖的价值决定了伦理理性化的方向。以“普遍和谐”为价值取向的中国传统文化孕生了中国人的和平主义性格,这样一种性格促生了不同于西方的面世态度和生活样式。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人“一分为三”的思维方式、“以和为贵”的秩序观,成为实质和形式共融的“粘合剂”,唤醒了人们理性追求生活意义的意识,这就是韦伯所言的伦理理性化的力量,这种力量推动了人们遵守理性法则,也促进了社会的理性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不仅是重新思考法律理性化问题的妥当出发点,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获取正当性的来源;它不仅回应了韦伯关于“理性化吊诡”的伦理命题,还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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