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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公募基金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进入中华大地。对于中国人来说,公募基金会是“舶来品”,无论从理念还是具体运行程序,都需要进行长期的摸索和实践,但公募基金会与生俱来的道德属性却又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高度契合,因而即使在中国设立的时间不长,还是实现了近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在中华大地上迅速生根发芽,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力量。改革开放的20年,公募基金会完成了从零到如今1329家①的突破,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公募基金会将社会慈善公益力量洒向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扶老、抚孤、扶优、救残、援医、助学等等,带来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大发展。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公募基金会从其诞生之初就具备特殊的行政化色彩,我国的公募基金会不仅仅是一种为慈善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是政府服务职能的弥补者和配合者。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深刻的,公募基金会在这次灾难中发挥的社会价值,让中国百姓在天灾面前感受到社会的力量,在抗灾过程中公募基金会掀起全国慈善捐赠的浪潮,筹集善款的规模之大、速度之快都令社会惊叹。公募基金会在我国慈善公益事业中的主力军作用在大地震的救援过程中真实的展现出来,而后其运行和发展也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近年来随着频频爆出的公募基金会失范丑闻,“郭美美事件”、“宋庆龄基金会事件”一次次刺痛中国百姓的心扉,这个一直在公益光环笼罩下的社会组织发展的弊端日益显露,监管机制的缺失是关键的原因。监管不足致使公募基金会资金使用不透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违法运作资金的丑闻事件屡屡发生,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心中打下一个大大的问号。对于公募基金会的监管机制构建我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取得诸多成效,但随着公募基金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有的监管机制存在漏洞,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因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募基金会快速成长,呼唤系统完善的公募基金会监管机制迅速构建。本文开篇通过对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比较研究,得出两者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异,进而得出两者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区别;接着分析了我国公募基金会法律监管机制构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并结合美国公募基金会监管机制构建的成功实践,提出我国公募基金会法律监管机制构建的多方途径,包括: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完善行政监管机制、完善税收监管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及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