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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石油价格问题糅合了价格形成机制、行政垄断现象、规模经济与自由竞争相矛盾等因素,现有石油价格调控法律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调控主体缺乏专业水平、充足精力和独立地位,调控手段不合理,导致调控结果与市场经济价值相背离等等。石油价格调控法律机制的最终目标是由市场机制直接调控石油价格,国家机关则负责维持有效市场竞争,间接调控石油价格。但是,在我国目前石油产业竞争仍不充分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放手由市场调节石油价格,否则可能形成实质上的垄断价格。当前我国的石油价格调控法律机制应以公益性、市场竞争、适度干预和民主调控为原则,区分自然垄断与非自然垄断环节进行差别化调控:在自然垄断环节,通过国家干预引入模拟竞争等机制,原油逐步从国家直接定价发展到由企业通过模拟竞争机制定价;在非自然垄断环节通过国家废除行政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成品油逐步从国家定价和指导价发展到由市场机制调节价格。在石油价格调控机制中还需要分别赋予价格调控机构、产业监管机构与竞争法执法机构不同的调控权力,同时根据影响石油价格的其他因素辅以配套调控措施,以达到稳定国民经济、促进产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