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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现象在我国已经存在了20年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学术界对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争议不断,很多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得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很多地方针对知假买假的规定也截然不同。近些年来,我国“毒奶粉”、“毒饮料”、“毒大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在这种大背景下,知假买假现象偃旗息鼓后又悄然兴起。2014年3月15日,我国新消法出台,其中对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最高院关于食品药品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规定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领域中,知假买假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3.15新法的出台具有极大的历史意义的,但是也存在适用上的一些困境。 本文首先对知假买假和知假买假法律适用进行基础的理论研究,阐释了“知假买假”的现象和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含义和功能。并且探讨了这20年来,从学术和司法实践上知假买假法律适用的历史变化,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知假买假部分进行了分析研究。接着运用法经济学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等方法从三个层面阐述了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而深入探讨了知假买假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主要从司法实践适用和道德风险两方面进行论述.最后针对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探讨了知假买假应当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及提出了对现行法律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