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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是以法院作为主要组织载体和基本单位实现职能目标和价值功能的一种制度,所以法院作为广义上的审判组织,其自身制度建构也就成为现代国家司法制度建构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其中又以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建设为核心内容。这不仅是因为审判组织是审判权运行的具体载体,还因为法院内部审判组织制度是司法制度的各种部分的交融点,其构造和运作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十八大以后,一场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司法改革开始紧锣密鼓地推行。在这一大背景下,审判组织制度也必须顺势而变,以求与其他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相互融贯、有机统一,合力推进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提出以司法现代化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和准则,来探求改革与完善我国审判组织的合理路径。本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司法现代化视野下审判组织的基本理论介绍。首先介绍了司法现代化的含义与基本原则,紧接着阐述了在司法现代化的价值理念和原则指导下审判组织应有的特点,最后简要介绍了我国现有审判组织的类型及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域外审判组织的考察与借鉴。笔者按照审判组织的类型,分别介绍了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地区的独任庭、合议庭和陪审团三种审判组织形式的概况,并且分析了这些国家审判组织制度发展的趋势,归纳了对我国审判组织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第三部分论述了当前我国审判组织存在的问题。此部分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组织的立法定位和审判组织的实践运行两方面作为切入点,分别总结了我国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各自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三种审判组织形式在分工和责任分配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在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审判组织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措施。在这一部分,笔者论证了重新设计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关系是审判组织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并提出了具体的设计方案。在这一前提和基础上,笔者针对三种审判组织形式存在的问题,围绕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重新定位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完善其工作机制这三个要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审判组织的具体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