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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虽然大部分的社会成员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生存下来,但总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因种种原因需要国家、社会或其他人的帮助才能避免生存危机,所以虽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仅仅几百年,但社会保障思想、社会保障活动却是自古就有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尧舜时期就已存在安民、抚民的思想,阶级统治者更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不得不采取惠民、保民之策和赈济等社会保障方式来缓解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近代国民政府也于1928年5月颁发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1943年9月颁发了《社会救济法》,确定了救济行政上的体制,使社会保障走上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而中共中央政府在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也进行了社会保障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致力于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迅速地发展,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长期以来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并且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平衡日益加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亟需解决重大问题。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是靠社会团体和农民个人就能建成的,政府必须参与其中。庇古、萨谬尔森等提出的福利国家理论,施穆勒、维克塞尔、凯恩斯等提出的国家干预理论以及马克思关于收入扣除等社会保障理论成为政府应当承担农村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基础;我国农村的基本状况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复杂性、宪法的规定、政府的行政权力和公信力以及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成为我国政府承担农村社会保障责任的依据;而国内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承担责任的现状为我国政府承担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提供了实践经验。当然政府履行其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时必须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公正、有限承担以及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等原则,努力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进程,确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组织引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提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并且监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同时我们应当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建设,依法制约政府行为,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并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之一,实行严格的官员问责制,从而强化和落实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保证农村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