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市公司“私有化”,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市场并购操作。上市公司私有化与其他并购操作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其目的是使得被收购的上市公司退市,从而由公众公司转变为私人公司。上市对于公司而言意味着得以跻身强大的融资平台,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投资。但是,风险与机遇并存。股票价值被低估、股票缺乏流动性、减少交易成本、独占投资收益、规避监管成本、谋求长远发展等成为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理由。上市公司私有化的路径主要有股权收购、兼并、反向股票分割、资产收购这四种方式,私有化后,有的公司选择了远离资本市场,回归一种相对封闭而高效的经营运作模式;但更多的公司意在谋求新的发展机会,寻找一个估值更高的市场进行新一轮融资。在上市公司私有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两对固有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资本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双重劣势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极易在私有化交易中受到侵害。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在私有化交易中的权利不受侵害,可以适当借鉴域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在美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中,联邦证券法律和州公司法双管齐下,对上市公司私有化问题进行了规制。在规范私有化交易的方式上,二者各有侧重。联邦证券法的着眼点在于信息披露以及对于文件的提交要求,其代表为13e-3规则。州公司法则着眼于对交易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相关人员信义义务的履行状况、审查交易的标准以及私有化交易的合法性。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私有化交易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大户报告制度和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规定上。与发达资本市场上的建构相比而言,我国对于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当然,商业交易都是追求效率的,良法需要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达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应当从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救济权三方面入手以保证中小股东的权利不会在私有化交易中受到侵害。在知情权方面,可以通过引入陈述与保证条款以及严格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责任来保障中小股东对于信息的充分了解。在决策权方面,可以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委员会并赋予中小股东最终决策权来保障中小股东在私有化交易中的话语权。在救济权方面,可以通过赋予中小股东公正价格评估请求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以及引入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确保中小股东不会因为不合理的定价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