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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运行机制是检察权顺畅运行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检察权的运行或多或少还存在着与其司法属性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使检察职能与内部行政管理混淆,造成行政权对检察权的干扰,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鉴于此,研究检察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对当前的检察改革具有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展开研究:“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化表现及原因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去行政化的必要性”、“域外检察机关行政化研究及借鉴”、“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化分离的路径选择”。第一部分,首先论述我国检察权的权力属性问题,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其次结合工作实践,分“外”与“内”两部分列举了检察机关在实践运行中的行政化表现。外部表现:(1)检察官选任行政化;(2)机关地位行政化;(3)保障行政化;(4)薪金制度行政化;(5)“官阶”行政化。内部表现:(1)案件办理行政化;(2)检察委员会行政化;(3)升迁、考核行政化;(4)惩戒行政化;(5)人员管理行政化;第二部分,从历史、现实、法律构架缺失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检察权运行中行政化的原因,其次从检察权的运行特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法律的规定出发,着重阐明了我国检察机关去行政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研究域外检察机关人事体制、财政保障体制、诉讼办案体制等几个检察运行体制中重要问题,扩宽视野,着重关注检察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联,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国家检察机关与行政化分离的分析,找出适宜检察制度运行的共性规律,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针对性措施。第四部分,总结综述,提出检察机关行政化分离的路径。按照“检察事务”与“检察行政事务”分离的主线,分别以人、财、事、监督四个方面提出构想,探讨改良运行机制的一些措施,对我国检察机关与行政权的分离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