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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又称为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确权机制,是指在专利审查和授权后,应请求人的请求,由专门国家机关在听取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双方意见之后,对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要求所作出的再次认定,并宣告确认定结果。虽然专利权无效宣告可以认为是对专利申请审查的一种补救措施,但是毕竟有相互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不同于专利审查这样的普通行政程序。专利权无效宣告在实践中多发生在专利纠纷中,例如专利侵权诉讼。
在各个国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都是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运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专利制度能否良性发展。如同专利保护的重要特性地域性一样,专利无效宣告体制应由各个国家结合相关法律历史沿革、专利保护实践经验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不断改进完善。日本法院2005年突破惯例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例,说明即使发达国家也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而出现了改革传统专利无效宣告体系的动态趋势。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无效宣告机制存在诸多弊端,而且这些弊端又随着我国近几年来各类专利案件的增长而日趋严重,是知识产权界公认的事实。
本论文以国内外相关机制对比和深入的法理分析为论证基础,集中探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司法制度和专利保护最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指出目前我国的无效宣告体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正”和“效率”原则均难以实现,并极大影响了专利保护效率,最后在可行性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这些弊病提出一些改革构思、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管辖权最终完全划归司法,尊重其民事争议特性,将目前作为行政程序的无效宣告请求变更为司法程序;以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专利无效抗辩等。目的是希望我国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能更为健全良性地运作,专利保护体制更加高效、公正,以便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更好的应对21世纪中国科技产业迅猛发展和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