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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之一在于环境行政不作为。它不但破坏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公众的身心健康。本文首先以嘉禾县血铅污染事件为出发点,引发了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思考,然后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并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环境行政实际分析其表现形式和造成的危害。接着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原因进行详细地分析,并在借鉴国外规制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遏制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设想。西方国家法律学者们提出:“预防胜于治疗,良好的行政优于不当行政之事后救济”,因此要有效地规制环境行政不作为,事前的防范尤为重要。本论文笔者研究的重心也在于完善相关的环境程序法规、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环境行政监督机制等事前的防范措施上。根据本课题研究目的,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通过各种理论学说的对比和分析,把环境行政不作为界定为环境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对环境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而负有作为的义务且在有能力履行的条件下,逾期不履行、逾期未完全履行其环境行政管理的义务。然后通过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表现、构成要件及危害的进行论述,使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内容更加明确,以使我们意识到规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主要是对当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权限、监督机制、程序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三章通过对国外较为成熟和先进的规制行政不作为的措施进行比较和评析,总结出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的规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经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通过联系我国当前的环境行政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对策。最后结论部分简明扼要地重申自己得到的研究成果。笔者期望通过这些措施的这综合运用,使环境行政主体能够积极履行其环境行政的职责,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