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拟探讨在TRIPS协定要求的司法审查义务下,WTO各成员关于专利撤销及无效制度的实践问题,并尝试针对中国现有制度的问题,提出建议。第一章首先概述对专利撤销与无效的司法审查。在国际专利协调运动中,TRIPS协定首次要求其成员履行司法审查义务,司法审查义务是指对知识产权确立、维持和保护所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应当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行政决定接受司法审查。本章对于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目的作出论述,以辨明司法审查义务的具体内涵。专利的撤销以及无效制度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因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有权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其法律效力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一个合理的机制将那些非正当地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排除于专利权的垄断领域,从而保护公共知识领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从TRIPS协定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及其立法理由探讨其具体对于专利权保护的调整。TRIPS协定第三十二条要求成员针对专利撤销或无效提供司法审查。第四十一条展现了对程序正义的要求。第三章挑选WTO四个成员,论述各自专利的行政撤销或无效制度。透过法律设计的比较,探讨不同成员间的专利行政撤销或无效制度如何反映其对于程序公平合理的实践,意图凸显各成员实践各自之优点及缺憾,并探讨在其各自履行司法审查义务当中有何问题。挑选的四个成员为美国、中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除了我国之外,其余成员挑选标准主要综合考虑几个方向:其一,该成员的法院是否统一管辖专利无效案件以及侵权案件;其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限在法院或行政机关。其三,是否有新进的相关立法动态。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均于2011年通过新的法案并分别于去年及今年生效。第四章分析我国目前司法制度的困境,包括司法审查范围不全面、司法审查对于合理性审查不足、司法审查品质不稳定以及案件分工不明确。其次探讨循环诉讼的问题以及我国法院对于司法审查范围的态度。最后评估三审合一或是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之可能性与困难点。以期待能够更符合实现司法公正,也能更完整地实现TRIPS协定所赋予专利撤销与无效的司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