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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医疗纠纷大幅增加,“医闹”现象层出不穷。患者因为对医疗行业的不了解,直呼维权困难;医疗专家自感如履薄冰,难以开展积极而又有创造性的治疗;法官适用法律无所适从。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当前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关于医疗专家应该承担责任和免责方面的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造成了患者、医疗专家和法官的困惑。因此,对医疗专家民事免责制度的研究就成了当务之急。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特征。比如说医疗专家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疗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医疗事业是一种公益性事业,并且医疗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还会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等等。这些特殊性因素决定了在对医疗专家民事责任的免责方面也应作出符合医疗行业特征的规定。但是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专家民事免责的相关规定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应该加以扩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确定八项具体的免责事由,贯穿这八项免责事由的中心是医疗专家必须尽到合理诊疗注意义务才能免责。是否尽到合理诊疗注意义务应该由专门的医疗技术鉴定机构来初步鉴定,再由法院最终认定。合理诊疗注意义务标准分为具体的合理诊疗注意义务标准和抽像的合理诊疗注意义务标准,前者主要是指具体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常规明文规定的注意义务,后者主要是指医疗水准、以及和医疗水准有关的医疗专家的职级和地域因素方面的注意义务。判断医疗专家能否免责应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标准进行综合衡量。医疗专家民事免责的举证不同于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专家需要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和不存在主观过错才能免责。通过对医疗专家民事免责事由和免责标准等方面的探讨以及归纳和总结医疗专家民事免责制度的其他理论,来初步构建医疗专家民事免责的制度框架,以期能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