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一个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代表着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仍然受到计划经济理念的影响,尤其是对矿产资源二级市场采取“原则禁止”与“相对禁止”的态度,使得市场在矿产资源的配置中所应发挥的决定性作用严重缺位,与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然而在实际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矿产资源的转让却在无序进行着,这严重降低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如若不能合理有效的发展矿产资源二级市场,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因此,建设有效的矿产资源二级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和紧迫的。本文认为,建设矿产资源二级市场应当从立法角度着手,通过法律制度的科学建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使矿产资源在二级市场中得到最优化的配置。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从矿产资源二级市场已经存在的法律问题出发,通过分析得出问题形成的原因,结合问题与原因提出改革建议。运用文献分析法,通过查找、整理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著作论文资料,对其进行梳理,明确矿产资源权利属性,结合市场经济基本原理,提出矿产资源资产化的资本运作方式。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矿产资源二级流转市场的立法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矿产资源二级市场法律制度完善的借鉴。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矿产资源二级市场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首先介绍法律规制滞后于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实,通过列举实例及对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情况的分析,得出我国相关立法对矿业权转让的规制存在缺位。其次分析现行矿业法律制度与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的脱节,分别从矿产资源流转合同的效力、矿产资源流转审批、矿产资源承包以及矿产资源抵押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造成我国现在矿产资源二级市场法律问题的原因。首先是对法律精神认识上的偏差,具体体现在对《宪法》修改过程中关于经济制度变化的认识不足,对矿产资源权利属性和矿业权权利构成的认识错误。其次是既有法律规制的冲突与不足,具体体现在199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原则上是禁止矿业权流转的,一些部门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冲突,公法对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的过分干预。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立法,分别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综合来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立法,都对矿产资源二级市场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规制。从对国外立法情况来看,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的开放已经是通行的做法,不仅发展到交易产权这种流转方式,甚至将矿产资源资产化,以矿产资源当做资本进行出资等流转方式。这些立法理念以及法律条文对我国的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的构筑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矿产资源二级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法制建设、政府管理方式转变及市场法律体系三方面进行建议,提出要确立市场在矿产资源立法中的决定性地位,要将矿业管理法律体制由组织型向监管型转变,要建立资产化管理、资本化运作的矿产资源二级市场法律体系。总之,通过分析得出要确立市场在矿产资源立法中的决定性地位,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立法中应充分体现市场的决定性地位,加强民事法律规范在矿产资源二级市场中的作用,突出经济法激励规范在矿产资源二级市场中的作用。要转变矿业管理法律体制,由组织型向监管型转变,转变重公权、轻私权的矿业管理法制理念。要建立资产化管理、资本化运作的矿产资源二级市场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