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诉新华保险公司保险人解除权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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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产生,不少与告知义务的违反和因此而形成的保险人解除权及其行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发现,各地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决似乎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在对投保人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和拒绝理赔的关系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可抗辩期的起算点等方面长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急需厘清违反告知义务情形下保险人解除权及其行使的相关问题,以期在此类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各地法院能适用较为统一的标准,极力避免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乱象的产生。对此,笔者拟通过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力求对上述问题进行合理解答。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所选案例的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概括,通过简要介绍所选案例的来龙去脉和法院裁判经过,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即本案原告是否违反告知义务、本案新华保险公司能否适用保险人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可争议期如何理解,为本案例分析奠定基调;第二部分围绕争议焦点一展开,结合告知义务及其违反之认定的相关理论研究,从告知义务的内涵、性质、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充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本案原告是否违反告知义务;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二评析,论述了违反告知义务而形成的保险人解除权及其行使的相关问题,并结合保险人解除权的效力、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阻却事由,重点分析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中两年抗辩期的理解和适用,论证本案被告是否可行使解除权;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综合评析,评价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经过和结果,指出法律适用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和分歧;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梳理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创新性地提出告知义务人应包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统称投保方),以及对两年抗辩期的理解、适用应限制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因违反告知义务形成的保险人解除权及其行使的相关问题提供较为统一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类似案例的裁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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