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以及国务院和证监会相关鼓励性文件的出台,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并购重组的大潮,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和民营企业“一股独大”等历史遗留问题,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构成关联并购成了我国特有现象。在这些并购中所具备的高估值、高溢价、高业绩补偿,最终在2019年初酿成了巨额商誉减值、业绩暴雷,一时之间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而这与我国并购重组中关联交易监管规制缺位分不开的,而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全流通时代到来的今日,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对日前的监管体系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不同法律文件的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在结合域外法的基础上加以辨析,总结了我国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上的优缺点,得出关联交易本质在于关联方特别是控制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由于“委托—代理”产生的利益冲突。并购重组作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克服负外部性及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选择,其在经济学意义上具备自己的合理性。而并购重组中的关联交易更是因为大股东掏空或支持、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法律文件不健全,监管态度多变等原因有着其必然性,特别是选择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由于其操作上的便利性、实质性标准上的可得性,成为了几种再融资工具中必然之选。随后,在域外监管经验上,以单一实体法和企业集团法两条路径为切入点,简单地介绍了域外对于关联交易监管的原则,梳理总结了我国现行对于关联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对其中的不足展开了思考与评价,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但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制于基本法律来看规定地过于简略,于以证监会为首的各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大多是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缺乏对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利维护机制。在案例分析上,本文以今年爆发的银亿股份因关联并购、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等问题导致的破产重整一事展开分析,就前文所提到的关联交易监管中问题加以识别,并用提出的改进建议对其分析,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分析关联交易的成因、性质、监管漏洞。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有针对性的引入了深石原则来保障债权人利益;对于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作为对控制股东违信行为的约束;有针对性的对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强化,使得上市公司的报告更具备研读价值;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并引入机构投资者,使股东大会摆脱控制股东的控制;改善独立董事选任与薪酬制度,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梳理证券中介机构内部赔偿机制与强化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令中介机构更能负责起勤勉谨慎义务;最后强化业绩承诺的履行并对其加以限制,让中小股东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