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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更新。层出不穷的市场竞争行为在活跃市场经济的同时,也给公平的市场秩序带来一定的挑战,尤其是在新兴的数字经济相关市场领域,竞争行为正当性的问题更为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规制法,其重要性也愈加显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是解决新型竞争行为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其适用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学术界广泛且持久地关注,如何准确把握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以解决出现争议的新型竞争行为,这是当下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构成及价值基础的分析是研究一般条款适用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各国法律体系和其竞争环境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基础及其一般条款的存在情况也存在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具有较为抽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的概念,以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立法价值。英美法系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垄断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反映在司法判例中的竞争原则和价值基础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研究具有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又通过公认的商业道德表现出来。为防止道德这一法外因素的泛化,应将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标准客观化、要件化,此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边界的客观化前提。为同时防止一般条款的缺位和滥用,本文从具体司法案例着眼,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进行明确。通过评析“大众点评诉百度”案和涉及文字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相关案例,本文认为根据激励创新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竞争者对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成果的抓取和模仿行为在达到威胁投资者成果的收入基础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应对此进行规制;除此之外,一般条款还应保护具有识别来源功能的商品化权益。结合司法实践中引起广泛关注的“体育赛事直播”案、“金庸诉江南”案等涉及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应有一定的限度和限制,只有穷尽设权的专门法的各种解释路径,仍无法对某一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评价时,才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空间;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不涵盖的行为,才有适用一般条款的空间。通过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及其限制,可将适用一般条款的认定标准客观化为竞争者的模仿自由、增加市场透明度、经营者为获取竞争优势所做的投资、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自由这四个要素。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思路,在我国自由竞争的价值基础和现代竞争理论下,一般条款的适用应遵循利益平衡的思路:在考虑竞争行为所在的产业特点和竞争环境之基础上,结合比例原则平衡竞争行为的负面影响和积极效果,只有在竞争行为的负面影响明显大于其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带来的积极效果时,才有适用一般条款认定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空间。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四要素认定标准带入到利益平衡的适用思路中,分析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在此路径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得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