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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是从美国司法判例发展而来,在我国从“蓝色风暴”案件开始引起关注,此后相关案例层出不穷。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认定依然未与传统商标正向混淆相区别,推理过程含糊不清。然而商标反向混淆存在其独特性,按照正向混淆的认定办法来处理商标反向混淆无疑会引发质疑,反向混淆案件居高不下的上诉率正表明了问题的存在。因此,在2014年5月1日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施行的背景下,为指引商标反向混淆案件走出司法困境,保证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实现相关法律的宗旨,必须对商标反向混淆行为进行明确的认定。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因在先注册取得商标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投资使用了与在先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识,并且建立了紧密联系,在后商标使用人的知名度远高于在先商标权人,从而导致消费者错误的以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在后商标使用人主观上没有利用在先商标权人商誉的故意,造成商标混淆是由在先注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商标而引起。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决定了该行为认定办法的特殊性。本文对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认定研究采取五步走的流程:第一步,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属性,即认定它的法律本质。第二步,探究商标反向混淆的诉讼依据,即受害人依据什么法条提起诉讼,审判人员依据什么法条认定反向混淆构成侵权。第三步,探析商标反向混淆进入司法程序后,审判人员如何判定构成反向混淆,即反向混淆的侵权构成要件分析。第四步,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责任的认定。接下来第五步就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与当前已经存在的商标反向混淆行为认定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本文的改进之处表现为两方面。其一,融合了2013年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取得的理论成果。本文适用新《商标法》解决相关问题,如商标反向混淆的诉讼依据,反向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办法,以及合理使用抗辩权、帮助侵权责任、依据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计算赔偿数额等。其二,本文对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提出新的立法建议。这两方面的改进不仅为商标反向混淆的解决提供新途径,使案件审判结果符合司法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要求,同时也为相关法律的继续完善指出了值得探讨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