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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为了两地的稳定和谐发展在两地实行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并在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给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由此,大陆和香港实际上是在一个中国的主权之下的两个各具特色的平等法域,两者之间产生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也属于不同于国际管辖权冲突的区际管辖权冲突。香港回归后,两地间的民商事往来也日益密切,随之而来的两地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也日渐增多,这样区际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也愈加激烈。而且,内地与香港在处理区际冲突领域内各有自己的规定,但是却没有两地统一使用的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规则,两地司法系统也总体上都在扩张各自的管辖权,而相互间又缺乏管辖权方面协调机制,所以从现实情况分析目前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亟待解决。 对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性质、现实表现状况、形成原因及表现特点的是建立在归纳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的基础之上的。中国与香港间“一国两制”这样的由中国特色的原则,及两地法制发展状况的不平衡性、两地各自的特点使内地与香港的冲突染上极其浓重的中国色彩。中国的区际民商事诉讼领域,尚未制定统一的程序性规则。在寻求冲突解决方法的过程中,应从国情出发,既尊重各区的管辖权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一个主权领导的大局。欧盟在处理其内部在相关的区际冲突问题上的分歧的领域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本文通过发掘欧盟在民商事管辖权方面积累的经验,得出欧盟的“初步裁决模式”对于解决香港和大陆法律冲突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及归纳分析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两个典型的两地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案例的分析,发现在探索两地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问题上,两地总是首先考虑维护自己法域的管辖权主动权,各执己见的固执坚守各自的管辖权优势,这种做法只会使两地管辖权冲突更加激化。但是,在实践中也不乏双发协调让步而顺利解决冲突的例子。经分析可以得出固执的坚持己方管辖权优势并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和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利益反而可能使两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升级,从而导致司法僵局。要解决冲突的当务之急是改变两地盲目追求对管辖权的主控权的态度,加强两地间的谅解。要想解决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首先统一两地在解决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这一问题方面的认识,加强两地司法系统的沟通、交流和理解,并深入的理解“一国两制”原则的内涵,在其基础之上相互协调,完善两地的冲突解决路径。其中,建立协调两地间司法合作的交流平台是一个较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