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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枯燥泛味的书籍、电子书等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通过导演统筹,演员个人感受生动的表现心理活动、人物个性等,以及现场摄影师、灯光师、后期剪辑师等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以连续的画面,向观众传达作品思想,不仅通过观众视觉感知,更结合听觉效果,给观众更形象、生动的艺术感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两种不同的媒介形式结合起来,即投资小说等文字作品改编摄制成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特别是将现在比较红、反响比较大的网络小说等文字作品拍摄影视作品,在娱乐休闲大众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文字作品的影响力。虽然对网络畅销小说的影视改编已经有很多文学、艺术上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分析,但伴随此现象产生的法律问题探讨并不多。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对十部网络畅销小说影视化改编后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总结分析,发现问题,为今后更多的网络小说进行影视改编减少法律纠纷和维权提供借鉴。鉴于此,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引出。虽然网络小说的影视改编由来已久,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伴随网络畅销小说影视化改编热潮的现象出现了很多文学分析,但还没有对影视改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的研究,经改编的影视作品法律关系复杂,随着移动互联的发展,相比今后网络畅销小说影视化改编过程中会出现更多的法律纠纷。因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倾世皇妃》等十部畅销网络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出现的法律纠纷,结合检索结果和理论研究总结归纳出未经原作作者授权而改编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经授权改编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网络畅销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所涉人格权问题以及网络畅销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商品化权问题四方面在下文加以研究。第二部分为未经网络畅销小说作者授权而改编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实践中,很多改编的影视作品都指涉嫌“抄袭”,对于相似作品,不能仅因创作完成存在先后时差,就断定后一作品是对前一作品的改编,导致后一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受限,首先应看后一作品是否有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对于有接触可能的,应从相似的独创性表达属于思想领域或公共领域、是否属于借鉴及合理使用,排除构成实质性相似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第三部分为经网络畅销小说作者授权改编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根据检索的案例判决发现,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主要集中在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网吧经营者、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的酒店管理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的不断发展,移动客户端APP也成为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主体之一,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怎样承担侵权责任还应具体分析。第四部分为网络畅销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所涉人格权问题。根据检索结果分别从侵犯影视作品原型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原作作者名誉权问题、第三人侵犯演员肖像权、名誉权问题三方面加以研究。第五部分为网络畅销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商品化权问题。如今同类的网络小说内容大部分雷同,在后作品作者阅读了大量文章形成自己的写作风格,但知识产品是无形的,可以同时被多人享有,在后作品作者难免不受前人众多作品的影响,但这不能武断的认为是改编或是抄袭,否则会对经过大量文学积累仅因内容相似就否定其独创性劳动的在后作者极为不公平。在此可以通过商品化权加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