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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三章明确指出“加强章程建设”,同年,国务院确定以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26所高校为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2011年11月,教育部以第3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1月,教育部决定“2012年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实现‘政校分开’”。制定大学章程成为中国高校面临的重要任务。基于此,希冀为中国大学章程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遵循“问题提出——文献分析——构建分析框架——分类研究——基本结论——政策建议”归纳式思维线路,按照理想类型法,将大学章程分为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通过大学章程的学术史考察与典型举要,分别描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大学章程的历史流变与内容构成。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的内容特性是:第一,规定学校办学目的、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第二,社会参与的发展决策机制;第三,规定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规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第五,规定章程的修改主体和程序。罗马传统大学章程的内容特性是:第一,规定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优先权;第二,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第三,大学理念、使命的阐述;第四,规定章程的制定、修改主体与程序。归纳总结,现代大学章程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确定大学目标,阐述大学使命;第二,大学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三,大学的财务、经费管理;第四,大学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第五,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程的制定、生效与修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近期制定的大学章程与境外大学章程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教授治校与学术自由;第三,内容安排上差异较大。我国大学章程内容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大学法律地位以及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尚不明确;第二,内容过于关注原则,对细节规定不足;第三,文字表述不够规范。因此,基于中国大学制定的章程既要体现“中国特色”更要遵循“世界通则”的原则,结合立法以及其他类型章程的制定惯例,提出我国大学章程内容的建议。序言部分应该包括:1.大学的历史及建设成就;2.大学的使命和大学的理想;3.制定大学章程的缘由。总则部分应包括: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正文部分应包括:1.学校标志;2.党委和行政之间的职权;3.校、院管理体制;4.教授治学、学术机构的职权;5.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6.财务制度;7.师生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8.校友参与。附则部分应包括:1.章程的核准生效及修改;2.章程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