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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以来,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作为独立的判决形式的制度价值,弥补了其它行政判决形式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行政诉讼实践经验的丰富,现行行政确认判决法律规定显现出诸多问题。现行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确认判决的一些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必然引起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困惑,进而影响其制度价值的实现。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梳理行政确认判决的基本理论,以完善的行政确认判决的制度基础来实现其制度价值。全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行政确认判决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论述。首先,对行政确认判决的概念进行论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学者对行政确认判决的概念有多种学说,笔者采用“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说”对行政确认判决进行定义。其次,论述了行政确认判决的特征。行政确认判决具有救济方式的宣示性、既判力的对世性、适用上的补充性。最后,阐述了行政确认判决的作用及法律效力。行政确认判决的作用包括:第一,有利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第二,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贯彻和落实行政赔偿制度。行政确认判决的法律效力包括:消灭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决定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第二部分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论述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为便于论述,笔者将行政确认判决分为肯定性行政确认判决和否定性确认判决,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两类行政确认判决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然后对法律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两类行政确认判决存在的问题,概括出肯定性确认判决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法律规定中“合法”、“有效”概念的混用;第二,对“不适宜”的理解存在偏差;第三,肯定性判决是否有悖法理的问题。否定性行政确认判决存在的问题有:第一,否定性确认判决的局限性;第二,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的适用范围界定不清;第三,无效”与“不成立”、“违法”界定不清;第四,特殊确认违法判决存在诸多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第三部分尝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的建议。一是确立行政确认诉讼;二是确立确认法律关系判决;三是建立预防性行政确认判决;四是完善确认无效判决;五是在立法和适用上对行政确认判决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