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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是指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近年来,由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滞后,征地补偿标准低,安置办法少,失地农民就业能力低,社会保障缺乏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一些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弱势群体。因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立足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针对我国在土地征用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致力于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非常必要。 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失地农民的含义、法律特征等进行法理分析,指出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大多数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的权利、财产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其主体性丧失,成为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边缘人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二部分对我国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导致土地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权益得不到保障;征地目的和范围过宽,公共利益无限扩张,导致土地浪费和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在征地补偿标准上,不能体现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劳动力失业损失,农民享受不到土地的增值利益;在土地补偿款方面,分配和管理混乱,农民缺乏应有的民主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安置办法少,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规范,使失地农民难以维持其长远生计,以上这些都与征地制度不完善有关。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失地农民问题存在的原因与不足,指出要解决当前失地农民问题,必须完善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产权主体及农民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转让的权利。在土地征用目的方面,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实行公益性用地征用与经营性用地征收制度。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实际,确定科学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对农民进行多种补偿。在土地征用和补偿过程中,给予农民应有的平等的民主权利,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个一点”的原则,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并做到有效的运营和监管。在“土地换保障”的原则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建立起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就业培训和法律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