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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忠诚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以最大化受益人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严禁为自己或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利。一般来看,忠诚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禁止为受托人自身谋取私利,公平变易,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同业竞争等。受托人存在忠诚问题则是指受托人具备了侵占信托财产的动机,而非已经侵占信托财产随着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受托人义务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受托人忠诚义务作为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受托人侵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现实要求受托人忠诚义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在学术界,我国学者对忠诚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内容上更偏重对国外法律和经验的介绍,从经济学角度系统研究忠诚义务的文献并不多见,因此,在理论上要求对受托人忠诚义务的经济学研究。鉴于这种状况,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结合中国实际和相关法学内容,对忠诚义务、忠诚问题及如何预防受托人侵占委托人利益做了分析。本文主要做了如下工作:本文在信息不对称和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合同不完全的条件下展开对受托人忠诚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模型分析是本文对忠诚义务的经济学分析的主要方法。该模型是附忠诚问题的委托代理模型,是在Laffont (2002)的标准委托代理模型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加入受托人是否会侵占信托财产这是否忠诚的条件。该模型给出了给以受托人何种激励约束可以预防其对信托财产的侵占,并对不同情境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行动方式及效用进行了分析。本文从忠诚义务角度对预防侵占的办法做了讨论。本文认为最有效的预防受托人侵占信托财产的办法是惩罚。信托合同无法做到对发生侵占行为的受托人进行有效惩罚,而信托忠诚义务可以。本文指出通过将对侵占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可以大大提高忠诚义务下对侵占行为的惩罚概率,其中,限制利益冲突和隐藏利润是举证责任转移的两个重要的具体规则。此外,忠诚义务还有其他潜在因素对侵占行为进行惩罚,比如,受托人在侵占和隐瞒侵占上花费的时间和努力可能使侵占的机会成本很高,不忠诚的受托人可能会被终止受托,不忠诚可能会导致受托人的声誉受损并带来进一步的经济损失等。此外,本文比较系统详细地介绍了国内外现存对受托人忠诚义务的研究文献,还对我国的忠诚义务的法律建设现状做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和详细的介绍,并针对我国的忠诚义务完善提出了原则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