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情形下的患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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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为医疗损害情形下患者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在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向医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合理选择诉因。在选择诉因的同时,患者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确定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即医方究系违反何种特定义务。医疗损害一般是医方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导致的,其在医疗过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医疗行为实施前的告知阶段,常表现为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在医疗行为实施阶段,常表现为医方违反注意义务。因二者在判定标准、免责事由等方面有所不同,故本文在第二、第三部分分别加以阐述。 一、责任竞合情形下患者诉因的选择。在医疗损害情形下,医方的医疗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之构成要件,即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责任竞合情形下,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在发生医疗损害时,究竟选择何种诉因是患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本部分通过对前述两种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就第三人行为之负责程度、过失相抵、抵销、免责条款、诉讼时效、赔偿范围、诉讼管辖等方面的比较,得出如下结论:在医疗损害情形下,患者选择侵权之诉亦或违约之诉,1、在责任承担方式、就第三人行为之负责程度、过失相抵、抵销、免责条款、诉讼时效等方面并无不同;2、在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两个方面,依医疗合同的类型而有异;3、在赔偿范围、诉讼管辖上二者有较大的区别。在某些情况下,这几个差别关系到医疗损害中患者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因此患者应视具体情形合理选择诉因。 二、医方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情形下的患者维权。本部分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1、医疗行为合法性的根据——知情同意理论的引出。医疗行为合法性的根据是容许性危险和患者同意,二者缺一不可。不过,在医疗关系中理论和实务上更为注重的是患者的同意问题。患者的有效同意需以医方的充分告知为前提,由此引出了“知情同意理论”。2、知情同意理论的含义及沿革。3、知情同意理论的功能。该理论具有医学伦理功能和法律功能。前者表现为知情同意权利是患者的主要权利之一,目前已被国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普遍遵守。后者表现为两个方面:违法阻却功能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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