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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专利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有效的投融资渠道,不仅为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了吸引资金注入的机会,也为有投资需求的广大社会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在国际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目前专利权资产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的两个国家分别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国有两个著名的药品专利权资产证券化案例。第一个是Zerit案例。该案例中耶鲁大学将未来近六年的Zerit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给 BioPharma Royalty 信托。但 Zerit 案例最终以 BioPharma Royalty 信托提前进入清偿程序,失败的结局告终。第二个专利权资产证券化案例吸取了第一次失败的教训,将基础资产从单一的Zerit专利权改由多个专利组成的专利权资产池,并带来巨大收益。Scala案例作为日本专利权资产证券化的首例,其对产品设计的成本投入是值得肯定的,也为日本专利权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良好的开端。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首次尝试是武汉信托案例。这次专利权资产证券化尝试虽然最终失败,但是它为我国不发达的证券市场带来了专利权资产证券化的第一道阳光,也让更多的投资者认识并信任专利权资产证券化。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发展尚不成熟,但是关于专利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仍然有其研究价值。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发行机构等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在整个专利权证券化过程中各自承担着独特的职责。因此从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证券发行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容易剖析出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难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专利基础资产尚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法律境况让作为专利基础资产的专利权出现权利瑕疵和涉诉时,难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和其他专利权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人和组织形式还不明确,容易导致诚信风险,不利于特殊目的机构功能的实现。第三,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标准尚未明确。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专利权基础资产规定的转让程序有些复杂,不利于专利基础资产的转让。第四,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机构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体系较弱。第五,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还存在众多难题。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借鉴美国和英国、日本的专利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经验。同时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建也要立足于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情况以及法律基础。我国专利权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第一,对专利瑕疵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和专利保险制度,预防或减少权利瑕疵造成的损害。第二,建议特殊目的机构由政府或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设立,并且建议特殊目的机构采用信托模式来运营。第三,明确专利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判断标准。第四,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其准入门槛,完善其外部和内部监管体系。第五,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真实”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限度以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