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客集团走私犯罪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0次 | 上传用户:WANGBING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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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犯罪现象,水客走私与其他走私犯罪有共同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又有其特殊的犯罪特点。相对于其他种类的走私犯罪,水客走私的犯罪属性被悄然淹没在一个个身家清白的行为人所从事的看似合法的行为中。它的特殊性,使得执法机关在打击与控制该犯罪时无法用传统思维应对。这是当今水客走私越演越烈的关键原因。针对这样的特殊性,本文以社会学的信任理论为基础,从水客集团内外两方面的信任状态着手,提出通过阻断信任达到控制该种有组织走私犯罪的目的。历史上的水客,是维系海外侨民社会与侨乡的纽带,主要以递送信件、银钱为业。百年来,水客内涵经历了一个由合法到非法的演变。最终,当代水客与受刑法调整的走私犯罪画上了等号。由于社会的变迁,水客走私越来越猖獗。绝大部分的水客走私犯罪都以水客集团的形式进行,组织规模庞大,并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通过分析水客走私犯罪的犯罪构成,我们了解到水客走私犯罪共犯形式比较特殊,单从刑法角度进行犯罪控制很难得到明显效果。根据水客集团的有组织犯罪形态的分析,认为它是一种中等层级的犯罪组织。如果不加以认真控制疏导,它具有向有组织犯罪形式的高级类型转化的可能性。因此,要控制水客走私犯罪,应将水客集团整体作为对象,瓦解犯罪组织结构为路径。在理论界,对信任的研究一般都与某一团体的组织性相联系。犯罪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也能运用信任的一些理论进行关联性研究。文章中,笔者将信任抽象定义为:个体向某一对象发出的,具有互动性的,一种期待情感。并归纳出其中的特性与信任产生的基础。通过一系列的比较与阐释,这些基本的概念帮助我们在犯罪组织——水客集团——中找到了信任。水客集团内部的信任与其内部结构紧密相关。通过分析水客集团的组织类型与内部结构,以不同结构层次为范围的信任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核心管理层中的信任,主要是与个人情感紧密相关的人格信任,除首要分子以外的成员之间存在人格信任与制度信任的混合情况;稳定运营层中的信任,绝大多数表现为制度信任;松散雇佣层中的信任,也主要是制度信任。信任类型分类为解析销售端点与水客集团之间的共犯关系也提供了新的思考角度。在水客集团内部结构与信任类型分析的基础上,文章主要分析了各层次结构中不同类型信任的产生基础。将信任的产生基础抽象为简单的“关系”。核心管理层中信任产生于血亲或类血亲的家族式关系;稳定运营层中信任产生于“共栖共荣”的关系;松散雇佣层中信任产生于准共栖关系、弱共荣关系、靠第三方信任系统而建之契约关系的三者混合。明确信任产生的基础关系后,以阻断关系的方式阻断水客集团各层次结构中的信任。最终达到瓦解犯罪组织结构的目的。根据对之前信任理论中群体共同价值是信任产生基础之一的观点理解,文章对水客集团之外的社会环境对水客行为共同价值的影响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水客习俗来看,水客行为中信任的符号在闽粤地区深入人心。信任,是人们定义道德的一个侧面。虽然现在水客的走私犯罪行为与原有的水客习俗大相径庭,但信任中的道德因素没有被磨灭。现今的人们还没有忘却这样的共同价值。笔者认为,法律与习俗的博弈中,道德因素是成败的关键。控制水客集团的走私犯罪规模,除了从组织结构上瓦解内里的信任以外,在外部——社会对其的信任方面——也应该进行阻断。阻断水客集团外部的信任,重点在于改变人们对水客行为道德性的观念。当水客行为与不道德等同时,水客集团的外部信任就会被阻断,犯罪组织的规模也将随之萎缩。文章提出了以下四方面观点:一、打击水客走私犯罪应以控制有组织犯罪规模为前提。水客走私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有组织犯罪的形式放大,犯罪组织的共同犯罪形式是该种犯罪所依赖的结构基础。我国之所以在进入新世纪纪元后逐渐重视起对通关水客走私犯罪的打击,最主要原因是该犯罪形式的有组织性增强,社会危害性增加。当执法部门发现,这样的犯罪形式通过普通的以共同犯罪为目标的打击手段无法达到理想犯罪控制目的时,他们开始改变思路,试图运用强化刑事处罚的手段以打击单个水客成员为主要目标来达到控制水客走私犯罪的目的。具体来说,就是修改刑事立法降低单个犯罪成员的入罪标准。犯罪控制思路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打击到整分兼顾的变化。尽管刑法的完善为单个水客的刑事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显然这样的法律环境变化并未使水客走私犯罪趋弱。我们的执法者还在疲于应付源源不断的水客大军,只不过此时有限的执法资源中的大部分被分配到了单个水客的处罚中。笔者认为,要在现有的执法资源配置条件下达到水客走私犯罪控制目的,还是应该以打击水客集团的整体组织为主要对象,运用一定手段来控制其犯罪组织规模。通过对案例的研究,笔者发现阻断水客集团内部的信任关系,能较有效的促使该犯罪组织分离。二、通过外界力量阻断水客集团内部信任,以此削弱该犯罪组织的规模。根据对水客集团的解构,其组织结构由内至外大致为:核心管理层;稳定运营层;松散雇佣层。通过研究发现,水客集团中的信任并非单一,根据所属结构部分不同其信任的类型也有不同。我们已知人格信任的存在,其余信任类型在社会结构理论中同样也能寻到踪迹。在笔者的研究中,“制度”也存在于水客集团中,但它并不处于干巴巴的自循环状态,个体间的情感动力成为了重要的黏合剂。基于制度的信任是除了以家庭关系或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人格信任外用以维持组织稳定的一大心理因素。布朗等人类学家在研究社会结构时所忽略的心理因素——信任,是我们在研究非常态社会组织时的主要着眼点。分离犯罪组织的途径也见诸于此。人格信任因其建立的平台是以快速回应的单个情感为基础,因此比较牢固也不容易因外部的间接环境改变而被阻断。制度信任与之比较,则更容易被改变。在一个大规模的犯罪组织中,与核心建立人格信任的成员毕竟是少数。笔者认为,我们所要解决的社会控制也不能将中心放在解决这些少数身上,而应该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减少那些数量庞大的末梢成员上,也就是那些松散型的雇佣水客。要削弱松散型水客的数量,除了从水客集团组织内部进行信任阻断外,改变他们对水客集团的整体信任,是保障水客走私犯罪控制手段顺利实施的重要之处。三、阻断社会其他成员对水客集团的信任,减少水客身份认同。信任感的建立并非完全依赖于组织自身结构的自发产生,外部的社会环境同样起到十分大的作用。信任的道德共同价值对水客走私犯罪组织的规模起了直接的作用。要阻断社会成员对水客集团的信任,必须通过扭转人们对该行为的道德价值观入手。现存高速运行的水客走私经济链给这样的介入造成了困难,但从事物的另一面看,正因为水客走私犯罪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在社会转型的今天这样的道德价值观的扭转也并非难事。四、通过对信任对象的分析,能够区别水客集团的内外共同犯罪形态。这一方面的研究其实是水客集团内信任分析的附带产品。区别水客集团的内外共同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控制范畴,而属于刑事处罚内容。我们知道销售端点与水客集团的组织结构的关系有时分离、有时被包含。当处于分离的组织结构关系时,销售端点对水客集团的信任是一种模糊的人格信任与制度信任混合的状态,信任是以一个组织为对象,它与水客集团是走私犯罪的普通共犯;当处于被包含的组织结构关系时,销售端点的信任状态则带有组织内部不同结构层次的特点,按照不同的成员身份,信任对象有的是水客集团的首要分子(人格信任),有的则是该结构层中的制度系统,成员与水客集团的首要分子构成承继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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