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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就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时,产生的人与人之间、人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冲突与协调均衡关系。利益由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利益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性、社会性、历史性、矛盾性和层次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利益进行不同的分类。社会关系的本质乃是利益关系。而法律在本质上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规范。权利本质上是主体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即为享受某种利益而由法律赋予的行为选择自由。利益和权利是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平衡是指矛盾的两个方面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所形成的一种均势。社会领域的平衡表现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利益平衡是指利益格局里表现出来的各种利益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处于相对地可以共存的必要的均势和相对稳定的状态。利益平衡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立法的利益平衡,是指通过立法产生法律制度,协调社会关系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这种状态要求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牺牲。利益平衡的标准是社会正义,正义就是各得其所,其本质是人际关系的安排妥当与否的一个范畴,它是观念成分和制度成分的结合。制度成分决定于观念成分。人们共同的正义观成为这个社会里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正义观。社会正义观通过理性调查方法获得。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正义的内容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和共同福利。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秩序和正义是手段和目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利益平衡是一种立法方法论。与司法的利益平衡方法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立法的利益平衡的一般程式是:一,识别和确认应平衡的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利益;二,定位利益关系的社会背景,以确定该社会的正义观;三,比较和平衡各种利益,适当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债法立法的利益平衡的探讨包括以下内容:1、债的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以将来的确定化和现实化为目标;2、债的法律关系体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具有如下特点:①利益主体的特定性和对应性,②利益内容的对立统一性,③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④利益关系发展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3、债法的利益平衡的标准即社会正义观包括以下内容:A意思自治B主体平等C交易安全(秩序)D.公共利益:4、债法的利益平衡的价值构造是正义的各个内容之间博弈的平衡,制度构造是债权、债务、风险负担和责任在分布与组合上的平衡;5、债法的利益平衡的原则是:①利益位阶原则,②充分有效地保护给付利益实现的原则,③追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原则;6、债法的利益平衡遵循立法的利益平衡的一般程式。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我国债法进行制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