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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向老龄化过度的基本完成,我国已步入老年型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逐步从家庭问题扩展为社会问题,对于无配偶老人这一群体而言,养老问题则更加突显。搭伴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其形式上属于同居的范畴,实质却包含了养老的内涵,所以搭伴养老既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同时又涉及到很多法律关系。然而,由于欠缺婚姻的法律要件,搭伴养老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无法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这使得搭伴养老当事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失应有的法律救济途径,无法妥善的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导致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 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入手,分析搭伴养老的社会学概念、发展现状及形成原因,认为搭伴养老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存在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存在着法律因素的影响,且法律因素起到了关键作用。进而对搭伴养老的法律界定进行探讨,通过对搭伴养老法律定义的分析,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及构成要件,并采用比较法阐述了搭伴养老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然后,通过对我国规制搭伴养老必要性的分析,确定了法律对于搭伴养老应当予以规制和保护的观点,并运用比较法对法律规制的不同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单一的采取任何一种规制模式都不足以全面解决搭伴养老的法律规制问题,而应采取契约模式为主,身份模式为辅的方式予以规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搭伴养老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具体的规制设计。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双方一定的身份权,以有利于搭伴养老的稳定和实际需求;提出以按份共有理论规制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对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和搭伴养老当事人应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进行了阐述;提出当事人双方虽不当然的享有法定继承权,却并不影响死亡一方的遗产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现行法律规定已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应注意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应当完善救济途径,赋予当事人继承权以保障其养老生活的物质需求。 总之,搭伴养老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早已呈现出普及化的趋势,并将愈演愈烈。法律的根本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是对各种行为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引导、规制和保护,而并非回避、否认。所以,社会有必要关注无配偶老人的养老问题,法律也同样应当对搭伴养老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