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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本文简称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委会制度的确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有效保障,较好地避免了因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个人能力的不足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发生,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然而,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形势的不断演变,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也逐步显现。在司法实践中,检委会委员任职行政化、决策程序行政化比较严重,与检委会主要履行司法职能存在不兼容的问题,行政权、司法权两种相互制约性质的权利存在于检委会这一个机构中,会导致检委会在工作中出现紊乱和不协调。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委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都持同样的观点,但是否能够因为这些问题而应直接将检委会制度予以废除,还是在现行体制下逐步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由此带给我们的问题就是,检委会制度是存或是废?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检委会作出的一个基本理论概述,通过对检委会的定位、职能以及其设立的意义来为文章奠基。第二部分则是对检委会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一一阐述,指出检委会在如今存在的严重不足。第三部分提出了检委会发展的趋势,指出了制约我国废除检委会的因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未来检委会作出了具体设计。该设计包括了从近年来检委会改革的成效、检委会制度废除之前的改革方向以及废除检委会制度后的替代性选择,这为我国检委会的未来指明了方向。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分析检委会存在的意义以及它的不足,得出检委会这一制度是应当继续存续下去还是应当立即废除。为了适应社会以及法治的发展,为了弥补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严重不足,本文提出了对未来检委会发展的具体设计,力求为我国构造出一个完美的检委会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