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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研究源于犯罪学的激情犯罪研究领域,从刑法学上看,激情犯罪既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类型,也不是独立的犯罪情节,但在我国司法解释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司法实践中也已将激情杀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使用。但是由于欠缺立法的明确规制,加之激情杀人的认定本身牵涉心理学、被害人学等众多领域,实践中审判者对激情杀人的认定不规范、不一致现象频出。激情杀人者的犯罪行为和其本身的激情状态有着莫大关联,激情从属于情绪,有别于消极心境。激情杀人在从犯罪学领域走向刑法学领域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犯罪学和刑法学学科侧重有所不同,因而对于激情杀人的研究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分,借鉴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学所讨论的激情杀人范围应当相对较窄,犯罪学上的激情杀人并不必然是刑法学所规制的激情杀人。要认识激情杀人的刑法学认定,一方面需要从其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入手;另一方面,应当注意结合具体案例与临时起意杀人、大义灭亲、打抱不平等杀人行为进行详细区分,在相似之处以外着重分析各种行为的不同之处,以实现准确的定罪量刑。激情杀人者的行为应当从宽处罚,一则行为人的激情状态使得行为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限,行为人无法全面认识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激情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因为激情杀人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理论的典型体现,被害人过错明显,激发了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三则刑罚的目的在于打击已然犯,预防未然犯。从特殊预防角度而言,激情杀人者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小;从一般预防来说,旨在敦促国民尽其最大努力克制其情绪和行为,只要有刑罚的存在即可,尚不需要动用严刑峻法。从激情杀人行为这一微小的视角切入,旨在从立法上触及故意杀人这一古老罪名的立法完善,类型化研究已走入我国刑法学研究领域,是解决故意杀人罪所面临的困境的可尝试途径之一。就司法而言,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深入指导审判者定罪量刑,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行为人的激情状态、行为人本身的性格气质等均需要在激情杀人案件中予以考虑,既要涉及到犯罪方面的情况,还要涉及对犯罪人方面的全面考虑,尽可能实现个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