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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业务的发展和数据利用商业模式逐渐成熟,个人信息成为数据商业化利用背景下商业机构努力开发和分析的重要对象。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保护,然而包含了个人信息的商业秘密又受到相应法律体系的保护。两个权利保护体系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权利主体(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和个人信息权利主体)对于个人信息这一相同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不同的权利主体针对相同的权利客体享有不同的权利,便是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进程中,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与个人信息权利冲突的根本所在。本文的重点在于:首先,系统地梳理包含了个人信息的商业秘密的典型类型,指出客户名单、用户画像、个人信息数据库这几类典型的经营秘密以及处理对应个人信息形成的技术秘密既包含了个人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厘清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融合的表现形式。其次,试图循迹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权利冲突的动因、法理原因以及具体表现。再者,通过对美国、欧盟、意大利和英国等国家或地区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冲突的解决实践进行考察,以期寻求可资借鉴的优秀方案。最后,结合上述,从权利冲突理论本身、法律解决途径、企业管理和技术解决方案四个方面提出解决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权利冲突的解决对策和协调路径。本文的研究思路在于:从梳理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融合的表现形式,以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保护在数据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为切入点,在借鉴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保护冲突的实践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探讨两者冲突的协调路径。本文第一部分梳理了大数据时代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融合的具体体现。商业机构收集和推知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加工个人信息的方法以及最后形成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商业秘密,其中收集和推知的个人信息和基于个人信息形成的信息产品均属于经营秘密,收集和加工用户信息的方法属于技术秘密。这也是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权利冲突的条件。紧接着,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冲突的社会动因、法理原因和具体表现。大数据的兴起、计算机储存和处理能力的提升、网络普及以及商业机构的数据化能力共同构成两者权利冲突的动因。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权利的冲突实质是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和个人信息权利主体对个人信息这一相同权利客体所分别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利和个人信息权利之间产生的冲突。冲突具体表现为: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导致其与个人信息可携权、被遗忘权产生冲突;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导致其与个人信息知情权产生冲突;商业秘密的处理导致其与个人信息知情权产生冲突。本文第三部分分析部分国家或地区对两者冲突的解决实践。美国、欧盟以及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虽然未形成体系化的规定,但均在法律层面做出了初步规范。此外,也存在一些相关的案例可供借鉴。本文第四部分提出解决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权利冲突的对策和协调路径。即运用权利冲突理论解决权利冲突,立法明确规定解决规则,企业加强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管理以及利用匿名化等技术手段协调两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