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世界娱乐消费业的实力不容忽视,仅美国而言,每年的娱乐消费额高达250亿美元。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群众娱乐消费需求日益增强。许多港台地区的艺人也不甘受原有区域的限制,纷纷到内地来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说,我国内地的演艺市场潜力极大。但与此相矛盾的是,我国的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初步建立,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有《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规制,既缺乏对经纪公司的有效保护,又没能维护艺人的利益,以致演艺合同纠纷频频爆发,从青春美少女官司到胡兵解约案。再到天娱和快男快女们愈演愈烈的合同纠纷,在旷日持久的纠纷案中,很难说那方是赢家,长此下去,必将严重制约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文中,笔者分析了演艺合同纠纷爆发是基于当前我国演艺市场法律机制并不完善、演艺经纪行业操作不规范、经纪人专业化程度低、演艺经纪合同存在大量不平等条款、艺人和经纪公司矛盾对立等几方面的原因。并联系演艺合同纠纷的爆发大多和解约有关,针对演艺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演艺合同的定性、合同期限过长、诉讼保全措施的缺失,天价违约金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法律分析,并对比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文章的最后,笔者从政府、行业、艺人和经纪人的角度,提出政府应当注意角色定位,发挥好“有形的手的作用”,制定规范的合同范本。明确演艺合同的定性,将经纪人纳入法律规范的主体。演出行业协会应该利用自身优势,建立演艺经纪行业的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对经纪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查。艺人在与经纪人签订合同时,要有效设计合同,对于合同期限、违约金等事项做具体约定,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约。经纪人自身应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具备市场营销、相关法律政策、公关技巧等全方位的知识。在诉讼中,借鉴美国“禁令”的救济方式,禁止艺员向原告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合同项下的相关劳务。只有在各方共同的努力下,演艺经纪市场才有会了有健康良性发展,演艺合同纠纷才会逐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