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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进程的加快,人们不断提升自身的生活水平,使基于市场环境中的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与多元化,但同时各种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件也在与日俱增,如近年来发生的“苏丹红事件”、“大众速腾事件”以及去年沸沸扬扬的“三星手机爆炸事件”等。各种产品安全问题频发,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使人们对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空前高涨。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产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现如今,商品的交易活动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及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缺陷产品召回是保护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在2004年,我国首次出台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应对汽车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各种问题,在2016相继出台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两部规范,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就目前来看,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方面已经涉及了汽车、食品、药品及儿童用品和玩具等多方面,法律效果显著。但在现行法律规范及具体实施方面,我国的法律仍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中笔者主要针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前人研究成果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概念及理论,以此为基础,介绍了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找寻其中存在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实际,提出相应的策略措施,即构建与完善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缺陷产品召回机制,并健全法律体系。笔者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与自身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结合,深入分析,提升创新能力,研究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特别是对策的提出层面,从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的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三方面进行完善。希望可以通过这些工作,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的健康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