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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建立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了很多关注,进行了多层次的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较广,它不仅是一条关于非法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能否作为指控犯罪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的证据规则,还涉及到政治、历史等诸多领域中的问题。要研究这个问题,则必须要对这个规则本身多了解一些,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非法证据通常分为非任意性自白,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使用秘密侦查手段非法取得的证据,其它违背程序规则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通常采用原则排除加例外、审查采信、区别对待、衡量采证等模式,以及国外在实行这个规则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确立的刑事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抉择,关系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以及在此价值下所产生的各种学说。西方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包括:个人本位,西方法律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任何法律现象的解释,法律争议的解决都围绕着个人权利进行的;对公共权力的限制,防止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司法人员,通过非法取证行为获得不当利益,阻止权力扩张及权力侵害,保障个人权利免受侵害;实现正义的诉讼目标,体现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发展的精神实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确立,是由其所具有的价值与功能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在此理论基础及其价值功能的支配下,对非法证据如何进行权衡,产生了具有代表性的三种学说:一律排除说,真实不排除说,区别对待说。只有深入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才能构建符合理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不同的国家,由于诉讼模式不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因而其法律对其规定也不同。对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禁止违法取得被告人的自白,对自白排除通过法律规定或以判例的形式建立起排除规则,它不仅得到了各国立法和实践的一致肯定,许多国际人权公约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人权予以规定。对于非法搜查与扣押取得的证据,美国采取了限制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