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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合同则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民间借贷具有普遍存在,借贷方式灵活,毛续便捷,利率可以商量等特点,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以及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已经演变的越来越激烈,而目前对它的理论研究并不是很多,人们对民间借贷存在许多的误解,对它的存在缺乏明确的认识。
正是基于以上现实,本文根据浙江省政协社法委的实际调研资料,首先从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征出发,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几种模式及其各自的特点,并从法理上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几种非法融资形式进行了区别,探讨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因为。然后对民间借贷体现的自愿、诚信等基本法律原则进行了法理上的探讨。接着本文重点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民间借贷现有法律规制的现状是允许个人作为当事一方的借贷,禁止集体性借贷,而实际中个人借贷和集体性借贷是难以区别的,这样的区别也不适合法治经济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实际要求。同时也指出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其它具体问题,如利率问题、举证责任问题、与国家整体金融秩序的关系等问题,并对民间借贷合同存在的缺陷问题也进行了归纳。对于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笔者研究了美日欧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非洲、印度等一般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民间借贷相关立法,以期能够以国际的眼光借鉴世界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对国内外民间借贷立法情况的对比研究,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很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只有将整个民间借贷秩序纳入法治轨道上来,才能更好地发挥民间借贷融资的作用,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本文的最后部分就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其在法律规制上的建议,包括加强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出台民间借贷法、个人破产法、健全融资信用担保制度、加大金融体系改革、放松利率管制等相关立法建议,并建议加强行政监管以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