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公民提供了充分自由表达的平台,网络愈来愈成为公众意见的聚集地。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热点事件,网民出于案外利益或正义感的诉求,快速在网络上发表意见并以一种较有规模的团体意见或倾向表现出来。针对一些司法案件的网络民意一旦形成,便会对法官独立裁判造成一定的压力。由于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导致官方不得不重视对民意的回应,常常表现为对网络民意的顺应与妥协。从近年来被舆论所关注的热点司法案件看出,网络民意对司法判决结果有不小的影响,其常常会引发二审的改判或再审的改判。网络民意是以组织的无序性和话语表达的道德性为特征,而司法裁判是以程序性的和形式性为主要特征的司法活动。两者的表达方式的根本性不同导致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往往是在各自的话语体系下作判断。虽然目前的网络民意对司法裁判活动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网络民意的平民化和业余化确实有消解独立、专业的司法权的迹象,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消解法治的最基本意义。本文拟就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冲突和平衡这一问题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网络民意的阐释。一方面,通过对民意这一传统概念的阐释总结出网络民意的特征。网络民意是民意的一种承载形态,它是就某个公共话题而在网络媒介上通过自由发言而发酵、形成的大致的态度或意见的倾向。与传统媒体的单边权威式的表达姿态不同,网络传媒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双边、多变的平等交流机会,民意在这里聚集、碰撞、形成。但这其中网络民意有真实的部分、有虚假的部分,需要我们区分对待。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概括出网络民意的三个特征,即平等自由的表达、真实性不足和泛道德化倾向。真实性不足主要来自以下四点:一是网民结构不完整,二是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三是网络群体压力下的个人顺从,四是虚拟空间下的去责任化表达。而泛道德化主要来自于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第二部分:对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冲突现状进行分析。第一节对网络民意的形成及其与司法裁判的冲突表现进行分析。其冲突表现为网络民意干扰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终局性。第二节对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节对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冲突的影响进行分析。其积极的影响就是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消极的影响包括直接地破坏了司法权威并且间接的消解了法治的核心意义。第三部分:对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平衡关系的应然状态进行分析。一方面,网络民意应当监督司法权的滥用同时也应当服从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应当吸纳理性的网络民意,对非理性的网络民意进行引导,在制度的范围内消解其负面效应。第四部分:以正当程序为理论背景,建构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平衡关系。从制度建设对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平衡关系作出建议。第一方面即完善网络民意的参与渠道。第二方面即分析如何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权限来回应网络民意,以达致一种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方面是通过遏制司法行政化来切断干预独立审判的条件。第四方面是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如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立法等措施来固定理性网络民意的合理诉求,以程序化和形式化的方式消解网络民意和司法裁判的冲突,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保持现代法治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