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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随着计算机的迅速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亦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给人类的经济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在全球贸易中占得比重越来越大,产生的税收利益也越来越可观。各国政府越来越多的在研发奖励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加速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对跨国所得定性及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分配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给传统国际税收体制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引发了一场国际税收革命。尤其是数字化产品所得的认定更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困扰着传统国际税收体制。税收管辖权如何在国家间合理分配;常设机构原则如何适用;所得性质如何恰当确定等问题困扰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学者。其中以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引发的问题最为集中。在此背景下,讨论特许权使用费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认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制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方案,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繁荣、持续发展,同时还能促进我国国际所得税制的发展,保障我国的税收财政利益,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有效行使。要准确地区分电子商务背景下形成的跨国所得,准确的定性特许权使用费必须首先要弄懂特许权使用费的基本理论,准确把握特许权使用费的本质、范围。因此,本文从传统经济条件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理论入手,总结了电子商务所得对特许权使用费认定的挑战,详细介绍了国际社会的相关规定。同时,探讨了电子商务经济背景下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问题的一般性原则,以此原则为指导,详细讨论了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问题。并在归纳总结了中国现行相关税收制度,考察了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适用性,提出了如何完善的些许建议,试图为我国的有关部门提供一定参考,为我国税收体制国际化改革贡献自己一点微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