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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蔓延,受疫情影响我国36个省市自治区均启动公共卫生一级响应并采取各项紧急处置措施,彼时我国在事实上进入了有别于常态法制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管理)紧急状态。公安机关作为响应紧急状态、处置紧急事件的兜底性行政机关,警察权的适度扩张行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呈现高度自由裁量性、即时强制性和程序简洁性特征,并可能通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条路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过度扩张。因此,警察权的适度行使需要特别关注。紧急状态下以警察权为代表的公权力扩张行使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并且多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我国警察权在紧急状态下的扩张行使也有着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的正当性。但由于我国紧急状态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容易导致警察权的扩张与公民权发生冲突,一方面公民权因警察权的扩张受到克减,另一方面公民权也通过消极或积极的方式对警察权扩张予以抗拒。因此,平衡好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扩张行使与公民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行使应当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紧急处置原则、比例原则和平等不歧视原则。规范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行使路径,首先要完善紧急状态法律规范体系,协调好紧急状态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并畅通紧急状态法律规范体系与政府紧急处置预案的衔接关系;其次要加强公安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紧急状态下的执法水平,解决公安机关在紧急状态下“不会为”与“不敢为”的执法困境;最后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被不法克减的公力和私力两个方面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