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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鄂中地区楚门市林镇的田野调查材料为基础,以乡村治安调解为研究对象,展现了基层社会秩序生产机制的异化状态。调解作为“东方经验”无论在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现实实践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当下学界对于调解制度的研究有三种主导范式:文化功能论、程序技术论与政治治理论,三者在不同的知识谱系和学科背景下对中国调解实践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和指导意义。然而,除了各自自身内的局限外,三种调解制度研究范式存在整体性缺陷:在研究对象上对行政调解(治安调解)的忽视,在研究内容上对调解异化的忽视,在类型划分上对纠纷当事人的忽视,这种“缺席的审判”式研究导致了当下学术界的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与调解实践严重脱节。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治安调解为研究对象,以调解实践的异化形态为重点关注内容,以纠纷当事人主义为标准对调解类型进行重新划分,将调解划分为求助型调解和它的三种调解异化形态——谋利型调解、逼助型调解、借用型调解,试图实现调解研究范式的转换。本文以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民关系为分析框架,依据田野调查材料对调解进行类型化建构,揭示调解异化发生的背景、特征、运作机制及其影响。通过对四种调解类型的分析,本文得出一个初步结论:调解异化,即调解由原来强化政治合法性和权威形象再生产的机制变为消解权威形象和政治合法性的机制,调解(异化)吸纳政治,乡村社会秩序再生产机制出现紊乱。调解异化是国家社会转型深层结构变迁的(现代性)后果之一,基层执法权上移、乡镇官僚自利集团的形成以及国家治理转型期出现的“规则混乱”现象是调解异化的重要原因。发展转型中的中国,主体性的法治话语建构势在必行,而迈向田野、迈向实践的法学研究也许是法学学人努力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