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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和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一方面做为一种信息资源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又遭到严重的滥用,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作为制度支撑。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仍然存在很多的立法漏洞,对个人信息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地深入,以个人信息为对象的个人信息权仍然停留在学理探讨的阶段。因此,本文着重从民法研究的角度出发,对世界上一些代表性的地区和国家的立法进行了一个综合分析,对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本文的框架如下:第一部分,个人信息权概论。介绍了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内涵、性质等基础理论。对个人信息权的主客体和内容作了一定的介绍,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权性质存在的学术争议,笔者对个人信息权性质的四种代表性学说分别做了一个比较。第二部分,通过对世界一些典型的地区和国家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其中包括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包括美国德国这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立法,在此基础上对各国的立法做了一定的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三部分,从民法救济这一角度出发,以侵权责任法为连接的契点,本部分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针对我国目前法律上只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而在其他的例如合同领域的违约责任尚无名文的规定,所以在本部分提出建议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也纳入到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民事责任体系中。第四部分,对我国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对制定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几点思考,并联系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完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另外,可以通过建立和规范个人信息交易和共享的法律制度等手段完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体系。第五部分,总结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势在必行,这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关乎人权的重要问题。在纵观世界各地区和国家立法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希望能吸取各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先进经验,弥补长期以来我国在个人信息权领域立法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