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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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是中国近代以来著名法学家,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是我党革命和建设时期法制建设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他的整个革命生涯中,法律工作是其最主要从事的内容。在此过程中,谢觉哉对法律展开了深入、系统的思考,形成了逻辑严密、规模宏大的法律思想体系。本文即以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力图通过对谢觉哉留下来的各种文献资料以及其他史料的系统梳理,再现谢觉哉的法学人生之路,全面揭示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评判其法律思想的特征、得失,并分析其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文章第一部分,作者系统梳理了谢觉哉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这一部分实际上是以时间为顺序,展示谢觉哉的整个法律生涯和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四个时期:摸索时期、初成时期、成熟时期、充实时期。1933年以前的时期,是谢觉哉法律思想的摸索时期。由于革命工作的需要,本无法律知识背景的谢觉哉开始接触法律工作,慢慢积累法律知识,逐渐开始了对法律的思考。1933年以后直到1945年,是谢觉哉法律思想的初步成型时期。在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谢觉哉开始大量接触法律相关问题,担任主要的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参与制定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规范。在此过程中,谢觉哉的法律知识日渐丰富,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也逐渐显示出专业化的倾向,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法律思想,成功转型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家。1945年到1949年,是谢觉哉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在这期间,谢觉哉主要负责领导“宪法研究会”以及后来的“法律研究委员会”,并组织相关专家从事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和各项部门法草案的制定等立法活动,还主导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旧立新的法律运动。在此期间,谢觉哉对宪法政治、立法理论展开了深入的学习和思考,形成了较为完备系统的宪政思想和立法思想。谢觉哉的法律思想在此时得到极大丰富,进入成熟期。1959年以后,是谢觉哉法律思想的充实期。建国以后,谢觉哉主要担任内务部长和最高院院长,指导全国司法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工作,对司法工作进行了大量思考,使其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充实。文章第二部分,重点梳理分析谢觉哉的宪政思想。谢觉哉的宪政思想不仅表现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同时还表现在对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践活动。可以说,谢觉哉的宪政思想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在理论上,谢觉哉首先论述了制定宪法的必要性,然后又在对当时的宪法类型进行比较分之后做出了自己的判断,提出中国当时所需要的宪法是新民主主义宪法,建设新民主主义宪政。他不仅吸收和借鉴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概念,更在法律的思维视角之下,结合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进行了重大发展。在实践活动上,谢觉哉还积极地将自己的宪政思想付诸实践,在实践活动中积极推进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现。其实践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为新民主主义宪法草案而付出的努力、关于人民主权的制度建设、关于政权建设的思想与实践、关于统一战线的思想与实践、关于乡村民主自治的思想与实践。这里面既有对党政关系的精辟论述,也有对“三三制”的精彩解读,还有对民主代议制的精细设计,更有“投豆子”选举法的实践创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在这四个方面的实践活动中,谢觉哉都进行了极其有益的尝试,为当时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而且对今日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文章第三部分,着重梳理分析谢觉哉的立法思想。谢觉哉曾长期参与革命政权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活动,亲自制定过若干重要的法律规范。在此过程中,谢觉哉不断进行总结和理论思考,形成了丰富的立法思想。首先,谢觉哉认为立法必须体现国情,以国情为本,从实际出发,而不能脱离国情。而这也正是实事求是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如果只是将国外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直接简单地照搬和抄袭过来,并没有将之与我国真实具体的国情相互联系,因而制定的法律并不是真正适用于中国的法律,并不受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其次,谢觉哉认为立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而这正是法律的阶级属性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一定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体现,作为人民的政权,其所制定的法律就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同时,他还就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将人民意志转化为法律条文的方式进行了设计,并将之付诸实践。再次,谢觉哉认为立法还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自身的规律,不能违背法律规律而立法。立法要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时代适应性,要注重立法技巧,还要注意立法与司法的互动。他还将这些主张和想法付诸立法实践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外,谢觉哉还对一些部门法的制定进行了思考。例如刑法、经济法和民法,也都有一些极其有意义的想法和建议。文章第四部分,着重梳理分析谢觉哉的司法思想。谢觉哉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建国之后更是多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司法工作有大量丰富而又具体的思考和论述,因而其司法思想体系庞大而又具体细微。大体而言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涉及司法主体、司法原则、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就司法主体而言,谢觉哉的主张是:司法判案须讲道理、不断总结司法经验、反对司法教条主义、确立新式司法思维、培养新式法律人才、避免冤案,勇于纠错。就司法原则而言,谢觉哉的主张是:坚持适当形式的司法独立、坚持司法的专业性、坚持司法公正。就司法制度而言,谢觉哉的主张是:不断坚持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发挥其积极效果;坚持和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坚决废除电报报案制度。就司法政策而言,谢觉哉则提出司法应该重视女权和重视改造犯人等主张。文章最后一部分,在前文论述和梳理的基础之上,对谢觉哉法律思想展开综论。总结其总体特点,同时评析其得失与现代意义。首先,谢觉哉的法律思想具有明显的朴实无华,重视实践的风格特点。谢觉哉的法律思想都是直接脱胎于法律实践。谢觉哉所论问题无论是宪政问题还是立法问题、司法问题,几乎全都以实践作为理论之基础根据,从不空发议论。既没有华丽的语言修饰,也没有繁杂的理论概念及过度阐释。同时,谢觉哉的法律思想还十分自觉地坚持群众路线。在谢觉哉看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抑或建立宪政制度,都不能仅从书本中得来,而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其次,谢觉哉的法律思想还带有明显的去旧立新的时代观念。“新”和“旧”这一对概念在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说支配着谢觉哉的整个法律思想。这一方面既有对旧法制的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是对新法制的追求。这种去旧立新的法律理念,最直接最突出的体现就是他对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积极热情以及对废除“六法全书”鲜明的支持态度。而其中作为判断新旧法制标准的浓厚的阶级对立观,则引发了严重的时代问题。这既是当时时代观念的某种体现,也为后来的法制挫折埋下了伏笔。最后,谢觉哉紧密结合国情的法制建设观,也体现出谢觉哉法律思想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总而言之,谢觉哉的法律思想既有其时代贡献,同时也受到了时代观念的局限。我们既要总结和借鉴其留下来的法律思想遗产,同时也要反思其历史局限。最重要的是结合当今时代建设法治的具体国情,发掘其思想之中的精华作为今天的指导,以利于我国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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