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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中国颁布第一份外商商业法律起,很多外国商人及实体纷纷开始以直接投资、发牌和贸易的方式和中国商人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出现对商业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商业纠纷。国际投资者期望有一迅速及有效的解决办法。这从而推动了中国当局去不断完善争端解决制度。 中国对争端案件的处理手法不可避免地吸引世界的关注,因争端解决是商业上一重要环节,这也是影响中国跟各国商业关系会否继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一个比诉讼有更高效率和灵活性的统一体制-已在近年成为越来越多合同所选择的争议解决方法,这样从而减低了全球化的商业世界对国家法院的依赖。其中,仲裁更加是一个比较受注目的类别。 在中国仲裁的使用上,其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协议方和仲裁庭自主权受到过度的保护。在这方面,中国1994年的《仲裁法》已被批评为有缺陷,并被指与其配套规定(司法解释、行政通知和对仲裁机构的规则)不一致。虽然在成本和速度上,中国的仲裁可能跟在美国和欧洲其他地区的仲裁差别不大,但就仲裁各方的谈判及仲裁程序的灵活性方面就有较大的差距。从仲裁委员会总裁规则(2005)可以证明,在中国,规范仲裁的做法有向中国民事审判的规则和程序学习的趋势。缔约方对于仲裁的不同环节,例如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庭证据的审查的步骤,和调节等仲裁程序上只有几个选项,因法律上规定较多,导致缔约方未能依据他们的谈判跟协议对此进行组织和简化。 相反,香港特区已经是一个重要的区域仲裁中心,并已在该地区发展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主体。就在最近,政府才发布了新的2011仲裁条例,以取缔2000年的仲裁条例。 这项新的立法,主要是根据贸易法委员会所颁布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此次修改,大大巩固了香港作为亚洲领先的仲裁中心和作为区域内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的地位。基于其地理特点以及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与大陆的密切关系,中国可以借鉴香港在仲裁法律和机构方面更先进及更丰富的经验。 本论文论证中国的仲裁制度因国家无孔不入的控制,以及太过于依照国家的法律,跟其他地方相此,显得过于僵化,在承认中国仲裁法在监管上的漏洞与国际标准脱节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了造就经济的持续发展,应借鉴香港的经验开展立法改革。香港刚实施的仲裁条例就很好的示范了如何从更新条例以更符合国际仲裁规范。 本文旨在通过香港的经验,总结比较研究的成果,去提供一个概括的理解,并展望未来中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上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寄望能提出一些对中国现有仲裁制度的可行的建议去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