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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改编是如今娱乐产业领域的一个热门方向,其满足了人们生活方式转变的需要,既能保证改编人短时间内创作出多样性题材的改编作品投入市场并获取收益,又让原作作品再次进入观众讨论的视野,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同时还增加原作品作者的曝光率。从理想上看,这是一个双方皆能各取所需、实现双赢的局面,然而现实中,受制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双方因权利冲突问题对簿公堂的局面也是常常发生,且愈演愈烈。因此,就该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正文主体一共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的现状,归纳出产生权利冲突主要集中在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这类型;第二部分总结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产生的消极后果,旨在突出解决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从历史角度,立法层面,权利行使范围以及合同层面全面分析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而指出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本身具有天然性,立法上存在着不够严谨的缺陷,改编权权利行使范围难以界定,改编范围约定不明确的问题;第四部分则从国外部分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司法案件实践经验出发,归纳出我国在解决该两者权利冲突问题上可以借鉴的地方;最后一部分笔者提出了六项解决我国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笔者提出的这些建议里,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制定损害作者声誉的三个判断要件,具体包括评价者是否具备社会大众的身份,评价的对象是否是原作者及其作品,是否存在客观的贬损表现;第二,立法上规定合理改编并限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具体包括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所作的改编,为教学目的在课堂使用的改编,为非营利性使用目的所作的必要的改编;第三,探讨了精神权利部分穷竭理论在解决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问题上的适用空间。其他的建议还列举了采纳最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改编权的概念的规定,并且将有损作者声誉列入保护作品完整权法条规定中;加强改编合同备案审查;将以损害作者声誉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标准;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