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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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和电子支付手段的迅速发展,多种传统犯罪行为逐渐由面对面交易转变为“键对键”的线上虚拟交易,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网络赌博行为。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赌博行为演变出了许多新的类型,比如在网络上销售“私彩”组织赌博、利用棋牌类等手机娱乐应用软件组织赌博,或将一切具有盖然性的事件进行竞猜从而组织赌博等。与传统线下赌博相比较,网络赌博呈现出新特征,比如网络赌博涉及赌资更多、赌博规模更大、参赌人数更多、引发的次生犯罪更复杂、跨境特征更明显等,使得打击网络赌博行为成为理论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共同目标。但由于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且配套的司法解释等未能与社会实践相适应,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赌博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往往出现这样的困惑或那样的疑虑,出现了同行为不同罪名、同罪名不同判决的差异化现象。通过梳理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中与网络赌博行为相关的判决书可以发现,在行为相似、量刑情节相同的案件中,不同地域的司法机关做出了差异较大的判决,或是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但却被判处不同的罪名,其中尤以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混淆最为常见,如此种种,不利于确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将网络赌博行为单独列为网络赌博罪,可有效解决定罪量刑的差异化问题,同时更能够有效打击网络赌博行为,符合网络犯罪常态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同时,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纳入到网络赌博行为的打击对象中,能够一定程度上从源头解决网络赌博的技术来源和平台支撑问题。明确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归属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导意见,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或者避免司法实践乱相的出现,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发展秩序和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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