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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事件使环境保护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疑是弥补现行环境法律救济途径的不足,增强环保力度的有效手段。原告资格的限制一直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难以确立的最大阻碍,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以201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契机,在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原告资格之间的冲突,并进一步分析原告资格权利基础的前提下,合理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对于《草案》的合理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来分析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第一部分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与传统原告资格的冲突入手,提出应当以诉之利益理论代替传统的管理权理论,紧接着文章从实践需要的层面说明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保护环境公益,同时结合各地不断涌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亟需建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权利基础,因为权利的享有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本章主要从环境权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置的理论基础,后两者则从根本上拓宽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法理基础。第三部分对国外不同主体提起或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进行了比较与借鉴,得出不同主体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参与程度。接着本章介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评析,明确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设置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有针对性的选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常见主体类型进行逐一分析,提出立法者应当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时规范环保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诉讼行为,完善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制度,从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更加合理和准确。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