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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积极贯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赏和评价。在趋同的过程中,我国坚持“趋同”而不“直接采用”的立场。几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考虑各种国情基础上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但一方面,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施加趋同压力;另一方面,美国却在2011年5月提出“趋同认可”策略以延缓趋同,趋同的国际环境极其复杂。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告》(IFRS10),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7)及《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IC-12)中关于控制和合并的所有指引。IFRS10中显著的变化就是规定不考虑被投资者的性质如何,均采用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界定了控制的三个要素。在此背景下,从合并理论的探讨出发,研究合并范围及合并方法,并总结了我国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及趋同立场,提出直接趋同和“有过程”趋同两种趋同模式。其中,由于原有会计模式接近,深入参与国际贸易,准则转换成本低和制定准则成本高等原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起国及金砖小国等国家可采用直接趋同模式;而出于考虑国家利益,或经济政治体制的差异导致缺失直接趋同的制度及环境基础等原因,中国、美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可采用“有过程”趋同模式。趋同也并未单方面,应该是互相趋同的过程。各方应积极参与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并积极表达意见,才能使制定的准则极大程度符合自身国情和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应允许各国从适应本国国情的角度渐进式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这样才能达到增强各国合并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促进资本全球流动、稳定全球金融市场和促进经济全球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