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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由此,在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中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切合实际、准确合理地阐述并划定“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既是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等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迫切需要。 本文以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数据和实地调查为基础,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主要土地利用类型水土流失易发程度,评价区域水土流失易发程度。首先,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明确重要生态功能区、平原沙土区、城建区、开发区、工矿区水土流失易发程度;然后,以镇级行政单元为基本评价单元,在水土流失影响因素识别的基础上,构建水土流失易发程度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并通过“多指标综合加权法”构建水土流失易发程度定量评价模型,定量评价各基本评价单元水土流失易发程度;,其次,根据水土流失易发程度划定水土流失易发区;最后,以宿迁市宿豫区为例进行水土流失易发程度研究并划定宿豫区的水土流失易发区。本文形成的主要结果如下: (1)确定了重要生态功能区、平原沙土区、城建区、开发区、工矿区等为水土流失易发区。 (2)构建了水土流失易发程度定量评价模型。B=A·R=A·[B1B2]=A·[A1·R1A2·R2]W=B·CT (3)划定了宿迁市宿豫区的水土流失易发区。 宿迁市宿豫区水土流失易发区面积约455.29km2,约占宿豫总面积的36.25%,具体包括: ①宿豫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中运河饮用水源保护区、骆马湖饮用水源保护区、骆马湖(经济开发区北区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废黄河(宿豫)重要湿地、骆马湖(宿豫)重要湿地、京杭大运河(宿豫)清水通道维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②关庙镇、蔡集镇、王官集镇、皂河镇、黄墩镇等乡镇的黄河高亢平原沙土区,面积约50km2,约占总面积的4%; ③顺河镇、陆集镇、井头乡、曹集乡、晓店镇等5个乡镇的镇域以及皂河镇、来龙镇、大兴镇、仰化镇、蔡集镇、黄墩镇、新庄镇、侍岭镇、保安乡、丁嘴镇、关庙镇、王官集镇等12个乡镇的镇建区,面积约375.29km2,约占总面积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