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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危机日趋严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也开始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法律手段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无疑会受到人们的青睐,在刑法中规定环境犯罪就是诸多法律解决手段的一种;环境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期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以来,引起了立法界、实务界及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传统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研究都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下,由此对环境犯罪的认定始终以某种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的某种损失为判断标准,环境要素本身的价值无从被考虑。实际上,要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必须破除这种狭隘的环境伦理观念,引入保证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新的文化价值观念,以及这种价值观念指导下的人类的消费模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政治体制,这种价值观念无疑是兼顾“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价值观,即折中主义的环境伦理观。本文正是在引入折中主义环境伦理观这一路径中,研究环境犯罪的若干主要命题,重新审视在这一环境伦理观引导下,环境犯罪及其认定到底发生了哪些改变,这些改变本身便构成了文章的主要内容。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环境及环境犯罪的概述。该部分又可分为三个小部分:(一)环境的概念。传统法学及环境科学上对环境的定义,都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认知基础上,把环境理解为“人类环境”。传统对环境的认识,导致了人们对人类以外的其它环境要素的轻视,一定程度上成了目前环境危机的认识根源。应该在新的生态伦理观视野中把环境理解为“生态环境”。(二)环境犯罪的概念及分类。环境的问题的日益突出与刑事法律规制手段的有效性的结合,使得刑法责无旁贷的担当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三)环境犯罪的概述。重点介绍环境犯罪的罪名称呼、环境犯罪概念及内涵和环境犯罪的具体分类等问题。第二部分:环境犯罪与环境伦理观念之关系。“环境伦理”这一观念在法学领域的引入,使得人们在考虑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有意无意的开始带有一些环境色彩;具体到环境刑法领域,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不仅要考虑人类传统道德基础,还应把环境伦理纳入考虑视野。环境伦理观念本身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具体经过了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以及后来演变为折中主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其中折中主义环境伦理观又与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念存有暗合之处,从科学性及社会接受程度基础上都值得推崇。折中主义环境伦理观念的引入后引起的环境犯罪论的变化:其一,观念上法定犯的自然犯罪化;其二,环境犯罪(乃至环境刑法)的生态化;其三,环境犯罪的扩张与重罚化;其四,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变化。第三部分:折中主义环境伦理观视野下的环境犯罪构成要件。该部分介绍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通说基本内容,除此之外,将着重介绍在折中主义环境伦理观视野中,环境犯罪在其构成要件上将会产生哪些变化。申言之,在折中主义环境伦理观视野中,环境犯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产生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