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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角色和地位经历了三个时期,《汉谟拉比法典》的颁布赋予了被害人刑罚执行者的角色和地位,赋予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报复权,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即所谓的“赎罪金”。在自然法盛行的时代,被害人将刑罚权让渡给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逐渐沦为证据的提供者,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逐渐的忽视,被害人被遗忘在诉讼程序之外。二战的巨大灾难和对犹太人的迫害,使得被遗忘在角落里的被害人再次进入到公众和学者的视野里。在这一期间,对被害人的保护理论不断发展,域外及其他地区相继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该制度对于对被害人人权的保障、法秩序的平衡以及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指中国大陆地区)到目前还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是,理论研究和相关的实践试点工作也在相继地开展。通过对这些理论研究的研读和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和反思,对此,笔者认为在当前背景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立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介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如刑事被害人的含义、国家补偿的含义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含义,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鉴于被害人救助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某些文献中出现语义模糊或者以彼待此,在实践中相关具体规则适用时界限模糊等问题,本文对其二者的本质性质和给付对象进行了明确的区别。同时对研究该制度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在对其现实意义一——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具体意义进行分析时。主要引用了韩轶关于“刑罚层次性”的观点、边沁的“第一层次的恶、第二次的恶”以及预防犯罪的划分等作为说理的依据;在对其现实意义二——有利于人权保障,这一具体意义进行分析时,则借用了洛克关于人类自愿放弃所处于自然法状态下的绝对权利而接受规则的管束时,所希冀获得的保护即获得财产的安全这一观点;而现实意义三——有利于推进刑罚轻缓化,即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被害人的复仇情绪进行阐述;第二章,探讨了被害人从国家获得物质给付的正当性权利来源。本文对理论界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整理归纳,总结出两大理论即单一理论说和复合理论说,复合理论说是对单一理论说的一种完善,出于对两种基础理论的一一对应考虑。笔者具体介绍了单一理论说中所包含的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和社会保险说,复合理论说中的三元整合说和优位法益说、危险共担说。本文在介绍上述基础理论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对上述基础理论所存在的理论合理处和缺陷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该制度的基础理论的看法;第三章,笔者介绍了在我国开展该制度的紧迫性,具体从刑事被害人的赔偿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实践在我国开展所存在的问题着手。在论述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存在不足这一问题上,重点阐述了程序法上权利的缺陷导致实体化上权利的欠缺以及本文所提到的有关学者所认为的“为建立起犯罪人财产追踪机制”这一观点。同时,在该章中通过实证资料、法院的数据统计以及民间戏称,论述了我国司法判决执行率低这一问题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的问题如变相维稳,违背初衷、各自为政,缺乏整体性、定位失准,条件苛刻等。通过对两种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内在属性以及所蕴含的法理基础,来阐释了被害人救助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是无法通过相关具体制度方面的小修小补来得到彻底的改变。而只有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才能使得这些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以此来突出建立该制度的紧迫性。第四章,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和日本)所开展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比较的内容具体有补偿对象和犯罪类型、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补偿金的来源及运用、补偿的裁定机构和裁定程序。得出了我国可向其他国家借鉴的有益经验以及要注意的问题,在本章启示二中,提出了以立法的方式推动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通过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论述了立法条件的成熟;最后一章,即是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进行了论述。立法原则具体包括补偿有限原则、便捷补偿原则和公正补偿原则,对于具体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笔者没有一一详述,主要是选取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重点阐释:如“精神损害”是否作为补偿范围、具有涉外因素的被害人的补偿问题等。本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对理论界已经存在的观点进行收集、整理。重点是评价,从而得出论点。所以,本文在论述第二、三以及五章时,引用了大量其他学者及其他国家的具体实践,论据充实。其次,本文在论述“精神损害”作为补偿对象时,不同于其他学者主要是从理论方面进行阐述。而是通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在具体的案例中,考察被害人在知道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就精神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诉讼所占到的比例,从而论证被害人对这一权利的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