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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的日益更新,商标这一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标志内涵也随之一直扩张。从形态上看商标构成的发展,我们会看到商标逐渐从一种形态跳跃到另一种形态,如从平面到立体,从视觉感知到听觉、嗅觉感知,从贴附在有形商品上到运用于无形服务上。其中传统平面商标也在历史的洗礼中出现了美轮美奂的蜕变过程,商业经营主体越来越在商标标志要素上投入金钱和时间,费尽心机选取适宜自己商品和企业发展的商标,这样就出现了一些特殊构成的商标,如颜色商标。颜色商标,分为单一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其中颜色组合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明确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再观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却颇具争议。单一颜色本身具有很强的描述性,不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显著性是阻碍其注册为商标的首要问题。此外,由于颜色用尽理论和色差混淆理论的存在,以及颜色还具有一定的功能性,此种情形下的单一颜色商标会影响公平竞争,不能注册为商标。因此,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对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分为三个章节进行论证分析:第一章,主要从理论层面上论证了单一颜色商标可注册性的正当性依据。对反对单一颜色商标获得注册的“颜色用尽”理论及“色差混淆”理论进行了一一驳斥。颜色用尽理论主张颜色会被用尽,这是极其特殊的情况,并没有充分考虑颜色商标获得注册需获得显著性的范围,以及商标非功能性原则的限制。色差混淆理论则主张色差容易混淆且难于判断,这过于低估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并且在技术上颜色并不是法院混淆判断中的特例。此外,还分析单一颜色商标获得注册保护的法律基础,比较国外对单一颜色商标的立法规定,承认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已成为发展趋势,再结合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已有关于单一颜色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据此得出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存在一定的法律空间。第二章,分析由于单一颜色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因此单一颜色商标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必须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产生第二含义,起到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颜色还不能具有功能性,无论是实用功能还是美学功能性,否则因会阻碍市场公平竞争而不能获得注册。在功能性的问题上,还讨论并否认了颜色在时尚产业具备固有显著性的观点,指出颜色在时尚产业获得商标保护的标准与其他产业是一致的。第三章,分析单一颜色商标不仅符合商标法立法宗旨,能够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且能够发挥商标基本功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单一颜色商标在我国获得注册保护已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最后对我国保护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建议在商标法律中明确纳入对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当单一颜色商标获得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并规定单一颜色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同时完善相关申请方式,以期对我国将来保护单一颜色商标有所帮助。